北京中糖世纪“甜蜜伴侣”夸大宣传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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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某大型超市,北京中糖世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甜蜜伴侣”食用糖格外醒目,因为该产品的每件包装上均附有一张宣传单。作为一种普通食品,该宣传单的内容多处夸大。


  在某大型超市,北京中糖世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甜蜜伴侣”食用糖格外醒目,因为该产品的每件包装上均附有一张宣传单。作为一种普通食品,该宣传单的内容多处夸大。
  例如,宣传单扉页将该食品称之为“少年儿童理想的防龋齿甜味品”、“健美人士理想的瘦身佳品”和“糖尿病人理想的食糖替代品”。
  这种被称为“甜蜜伴侣”食糖究竟是什么物质?果真会有如此神奇功效?
  宣传单中解释说:甜蜜伴侣的成分是100%FCC级木糖醇。容颜,天然玉米芯提取物,是一种绿色的新型功能性营养无糖甜味品。白色结晶性粉末,无糖,味甜低热,口感清凉。在健康糖醇中甜度,热量相当于葡萄糖,在人体内比蔗糖更易溶解,,是易溶性甜味品。甜蜜伴侣的“特长”是:在口腔内不被细菌发酵利用,不产生酸,有防止龋齿的作用。具有低热性,不提高促进人体脂肪贮存的脂蛋白脂肪酶的活性。具有控制甘油中性脂肪,游离脂肪酸合成的功能,可有效降低体内脂肪的积蓄,食用后不会引起发胖。食用后,不需要胰岛素的参与,直接供给细胞能量,维持人体代谢平衡,控制血糖升高的作用。
  “预防龋齿”、“不会引起发胖”、“控制血糖升高”,具有如此功效的甜蜜伴侣和获得“卫食健字”的保健食品食品有什么区别?
  “发现”更是毫无遮掩的宣传:“美国研究指出,木糖醇可有效防治肺部感染”。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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