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马汽车涉嫌欺诈 被判3倍赔偿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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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记者 王娅莉)近日,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因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以次充好,涉嫌欺诈,连输官司。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记者 王娅莉)近日,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因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以次充好,涉嫌欺诈,连输官司。

起因是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汽车使用的发动机配置与其向环境保护部申请不符,实际排放标准未达到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国Ⅳ排放标准,构成欺诈。2015年7月9日,保定市南市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返还原告购车款95600元,并赔偿其3倍损失共计286800元。

“凯马汽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支持原判。

凯马装配假冒发动机

2014年4月10日,消费者刘先生在河北省保定市昌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顺公司)购买了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马汽车”)生产的两辆凯马牌载货汽车(型号为KMC1046LLB33D4型),价款合计95600元。该两辆汽车合格证载明的排放标准均为国Ⅳ(即消费者通常所说的国四标准)。

原告购买该车后,发现其装配的发电机不具备国Ⅳ标准,遂向环保部咨询,得到的答复为:原告购买的同型号的货车,应具备高压共轨、中冷器、增压器、EGR(废气再循环)、颗粒扑捉器DOC+POC(后处理)配置等装置。2014年11月13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鉴定,经检查,该车辆未配置高压共轨、中冷器、增压器、EGR(废气再循环)、DOC、POC(后处理)等装置,与环保部相关公告信息不相符合,其尾气排放不能达到国Ⅳ排放标准。

2014年8月25日,刘先生向昌顺公司所在地法院保定市南市区法院提起诉讼,以该车装配假冒发动机为由,将昌顺公司、山东凯马汽车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即赔偿原告购车款95600元,另增加赔偿286800元。

庭审中,山东凯马公司对案件所涉车辆未达到国Ⅳ标准没有异议,但同时认为,该公司根据发动机厂家的标识装配车辆,不存在故意欺诈行为,该公司也是在原告起诉后才知悉发动机生产商提供的发动机信息存在错误,汽车并不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支持退一赔三

2015年7月9日,保定市南市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山东凯马公司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支持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法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作为汽车生产者,其生产的涉案汽车使用的发动机配置与其向环境保护部申请不符,实际排放标准未达到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国IV排放标准,构成欺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2016年5月16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款项的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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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Ⅳ标准”?

“国Ⅳ标准”,即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有HC(碳氢化合物)、NOX(氮氧合物)、CO(一氧化碳)、PM(微粒)等,通过更好的催化转化器的活性层、二次空气喷射以及带有冷却装置的排气再循环系统等技术的应用,控制和减少汽车排放污染物到规定数值以下的标准。

相比于 “国Ⅲ标准”,“国Ⅳ标准”对机动车排放控制更趋严格,增加了OBD(车载诊断系统)测试。

《消法》第五十五条具体内容?

《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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