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饼税”被指说法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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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企业的福利费按法律规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因此只要企业发给员工的月饼支出包括在这一部分内,就应当算作福利费。在纳税人意识萌动的今天,拿“月饼税”来说事,提醒一下税务部门不要随意释法、做到依法征税,应该不是小题大做。


  单位发几个月饼也要交税?有报道称,北京市地税局要求企业把发放给员工的月饼计算在工资总额中扣缴个税。消息一出,继婚前房产“加名税”之后,公共话语里迅速诞生了“月饼税”,有人叹息:这税那税何其多,还有多少“被缴税”?其实从报道中不难看出,“月饼税”一说并不怎么确切,实际征收情况也很可疑,但类似问题一再触动舆论神经,再次提醒个税改革应尽快跟上社会发展需要。

  如果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发月饼要交个税的说法未必靠谱,在没有法规制定和解释部门发声前,这只是个别税务人员根据 《个税法实施条例》的一条规定即“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判断出来的结果,然而他忽略了上位法《个税法》的规定“福利费免纳个税”,而只要不是那些镶金嵌玉的天价月饼,单位发的普通月饼通常被当做员工福利来看待,因此“月饼税”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月饼算工资还是算福利费。

  对于福利费的定义,《个税法实施条例》指出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而财政部、国税总局等部门关于福利费的规定较多,就其中时效性和权威性最强的文件来看,财政部2009年下发通知认可“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国税总局2009年下发通知认可福利费包括 “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虽然这些规定都是针对企业所得税而言,但对于福利费的定义应当也适用于个税。由于企业的福利费按法律规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因此只要企业发给员工的月饼支出包括在这一部分内,就应当算作福利费。

  很显然,除非重新发生过去用实物代替工资发放的一幕 (也仅限于月饼生产企业),否则按照现行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一年一次发放的中秋月饼应视为非货币性福利费,不宜计入工资总额,这也比较符合一般公众对月饼福利的认知。在实际操作中,接受采访的大部分企业人事人员也表示月饼按照企业福利费列支,并不扣缴个税。其实把月饼纳入工资总额扣缴个税这种说法,本来就不难判断其可行性:比如客户馈赠、自制月饼等没有凭证怎么计算?

  因此在法理上和实践上,“月饼税”都不太站得住脚,而且是对《个税法》保留福利费免税待遇的漠视,就如同对婚前房产加名征收契税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片面理解一样,反映出了重视增加税收来源而忽视立法精神与纳税人利益的倾向。

  近年来,围绕税的讨论显得特别激烈,比如车船税、年终奖个税等。作为税务机关,通常表现出很强的征税意愿,这可以理解,但对于事关群众利益的问题,不能忽视程序正义,更不能不顾民意自行其是。我国税法体系的目的就是要把税务行为纳入到法律和制度的严格约束下。在此层面上来说,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依法纳税“和“依法征税”是互相形成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平衡结构。在纳税人意识萌动的今天,拿“月饼税”来说事,提醒一下税务部门不要随意释法、做到依法征税,应该不是小题大做。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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