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安检机 权力难卸责任

质量快报 | 交通运输/轨道交通设备器材来源:南方网 浏览:19 
摘要:X光线行李安检机能造成辐射泄漏、空气中臭氧浓度提高。有市民向南都记者反映,深圳地铁站设置的280多台X线安检机没有经过深圳人居环境委(以下简称“人居委”)的批准,没有做过环境影响评估,没有办许可证,


  X光线行李安检机能造成辐射泄漏、空气中臭氧浓度提高。有市民向南都记者反映,深圳地铁站设置的280多台X线安检机没有经过深圳人居环境委(以下简称“人居委”)的批准,没有做过环境影响评估,没有办许可证,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

  ■公民意见

  X光线行李安检机能造成辐射泄漏、空气中臭氧浓度提高。有市民向南都记者反映,深圳地铁站设置的280多台X线安检机没有经过深圳人居环境委(以下简称“人居委”)的批准,没有做过环境影响评估,没有办许可证,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人居委向南都记者证实这些机器确实是违法设置(见昨日《南方都市报》)。

  公众有权获知可能对其产生不利的相关环保信息,这是《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60条赋予公众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是,笔者发现在本次事件中无论是人居委还是市政府都没有尊重公众的这一法定权利,尽管市政府在决定采购这些安检机时组织过专家论证,但这种论证仅只是对设备性能的论证,这说明政府部门对设备性能的关注,远超设备对公众人身健康损害影响的关注,全市286台地铁安检机无一经过环保审批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根据现行的环保法律规定,凡可能存在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或项目设置,都必须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是地铁安检机的设置与使用,并没有进行过任何的环境影响评价,也没有任何单位对使用地铁安检机的公众进行过提醒或告知。人居委及使用单位明知安检机X线是一种对人体有害的放射线,接受过量的辐射可能出现癌症、染色体畸形以及胚胎受影响的情形,但仍无视其危害而放任不管,这不是过失,而是涉及间接故意,不是失职而是涉及渎职。

  也许相关单位认为安检机的使用,对公共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对公众的人身损害只是一种可能性,不一定发生。但是国家设立环保部门的目的,就是对这样一些可能性进行分析论证,并作出对社会和公众有利的行政决定,这正是环保部门存在的价值所在。如果政府允许其放弃监管的职责,政府和环保监管部门就涉嫌违法。

  286台无任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行政许可的安检机的存在,无疑清楚地显现了环保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对这样的一种行政不作为,任何一名使用地铁安检的市民均可以对人居委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其违法。如果从法律的正义标准来评判,人居委和安检机的使用单位都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向使用地铁安检的公众作出赔偿或补偿,这样的赔偿或补偿在美国一般由陪审团对赔偿数额作出裁定,而无须考虑公众的实际损失或损害。

  媒体曝光后,监管部门解释地铁安检机可以豁免,但实地监测的结果显示安检机超出豁免标准,这更说明了环保监管部门对安检机从未进行跟踪检测,他们对安检机放射线的数据一无所知,监管到如此放任的程度,实在让人吃惊。更让人吃惊的是,面对如此严重的行政不作为,不立即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以防止危害的继续扩大,却仍期望汇报给市政府作出处理意见后再执行,这实际上是继续无视公众利益的行为。

  无论是地铁安检机还是机场等其他公众场所的安检机,人居委最需要考虑是安检机存在的环保问题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否侵害了公众的利益,至于这些单位背后复杂的利益关系并不是依法行政所需要考虑的因素。换句话说,如果人居委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作出行政处罚,没理由怀疑深圳市政府不会支持。只要人居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行政,安检机非法设置使用的违法现象完全可以消失,依法行政并不见得会影响这些单位的利益和社会秩序。另外,深圳没有必要考虑其他省市的环保部门是否有对安检机进行监管,因为其他省市环保部门的违法行为不是深圳相关部门可以违法的理由。

  法律才是公众的利益体现,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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