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电脑被“递”丢 “虚拟财产”索赔难
摘要:一台价值6080元的笔记本,电脑主人将其交给快递公司从洛宁发往南京,快递公司承诺4天送到,可一星期后,顾客却被告知“电脑邮丢了”。顾客要求快递公司按电脑的购买价来赔偿,而快递公司却坚持要按电脑的保价进行赔偿……这就是洛宁县的蒋女士最近遇到的烦心事儿。
一台价值6080元的笔记本,电脑主人将其交给快递公司从洛宁发往南京,快递公司承诺4天送到,可一星期后,顾客却被告知“电脑邮丢了”。顾客要求快递公司按电脑的购买价来赔偿,而快递公司却坚持要按电脑的保价进行赔偿……这就是洛宁县的蒋女士最近遇到的烦心事儿。
2011年1月底,蒋女士将一台价值6080元的笔记本电脑委托给洛阳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洛宁营业部快递到南京。办手续时,由于蒋女士未按实际购买价格进行保价,快递公司收取了她50元的快递费和150元的保价费,承诺4天后电脑会到达南京。
眼看快递公司承诺的最后期限已到,南京那边儿却一直没有收到货。着急的蒋女士一连几天跑到快递公司咨询,却一直没有得到任何消息。直到一星期后,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才通知蒋女士电脑在邮寄途中丢失了。
为了追回自己的损失,蒋女士提出,快递公司应赔偿当初购买电脑的全部费用6080元,并退回快递费和保价费共计200元。另外,由于电脑中存了许多重要的资料,这部分损失也应得到赔偿。然而快递公司却始终坚持,他们只能按蒋女士邮寄货物时填写的保价金额进行赔偿——一共赔给蒋女士5000元。
记者随后联系了洛宁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经工商人员的多次协调,蒋女士与快递公司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快递公司按电脑保价金额赔偿5000元,并退回快递费和保价费200元,另外还要赔偿电脑内存储资料的损失费300元。
工商人员介绍说,电脑内存储的资料属于“虚拟财产”,“虚拟财产”虽是虚拟的,但它确实存在,可以创造“有形”价值。“虚拟财产”属于个人,关乎个人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时也理应得到赔偿。但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一旦因丢失引发纠纷,索赔举证将会非常困难,一般由双方协商来决定赔偿数额。
工商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快递物品时,一定要在托运单上如实填写货物品名、数量和实际价值等内容,万一快递物品丢失,索赔时有据可依。邮寄电脑时,快递公司有义务提醒客户提前做好重要资料的备份。洛阳日报报业集团全媒体记者 邓超 通讯员 赵梅香 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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