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升广告效果,很多啤酒广告用色拉油代替啤酒,来制造晶莹剔透的效果,牛奶广告用则是乳胶和细盐以此营造出美感触动消费者的视觉神经,引起消费者的购买欲。用“替身”做产品广告是许多广告制作公司不成文的惯例。事实上,这种类似“潜规则”的广告生产方式打的就是法律的擦边球,也就是利用了法律的空白。广告里呈现的只是视觉效果,消费者买到的还是货真价实的产品。当各行各业的潜规则之所以能够滋生壮大,继而成为越来越弱的显性规则的控制者,法律缺失,难辞其咎。我们不禁要问:广告用“替身”到底算不算虚假广告?当这种欺骗变为“规则”时,是否侵犯了我们消费者的知情权?我们又该如何维权?为何“替身广告”会沦为潜规则?(责编:陶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