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ad退价双重标准致苹果名誉大跌

质量追踪 | 电脑、软件/笔记本电脑来源:IT社区 浏览:59 
摘要:对于同一列的产品,只是从不同的渠道用不同的方式来购买,但是待遇完全不同,这让苹果公司在人们的心中形象大跌。


  3月3日,苹果公司由于第二代全新上市,而对代产品进行降价,同时宣称推出补偿措施弥补部分消费者损失,向降价前两周内原价购买iPad的用户退还1100元的差价。根据苹果公司承诺,在此前两周内购买的iPad1产品,可以返还差价。而当消费者找到经销商时,却被告知:苹果公司只为直营店和的消费者提供返还差价服务。

  这让消费者和许多的产家经营商十分不满,对于同一列的产品,只是从不同的渠道用不同的方式来购买,但是待遇完全不同,这让苹果公司在人们的心中形象大跌。

  而对于苹果公司所说的直营店和的消费者在中国只有北京,上海四家实体店,除此以外,无论叫优质经销商,还是授权经销商,都只是从苹果公司那里批货,再转卖给消费者。然而,目前中国市场上还有大量的iPad是通过国美、苏宁、京东及其他授权经销商卖出的,在这些渠道购买iPad的用户能否得到差价退款成为引发风波的关键。

  幸运的是,国美,苏宁,京东等均给出了满意的答复,均表示“自费”跟进补偿差价。昨天,记者从手机零售连锁卖场迪信通了解到,作为苹果在华合作零售商,迪信通也已跟进差价补偿。迪信通相关负责人透露,迪信通渠道的差价补偿由其垫付,未来会与苹果协商。

  除了上述“自费”退差价的经销商外,消费者在其他苹果经销商购买的iPad并不能享受到退差价的政策。

  笔者认为由于退价的双重标准,苹果公司收到的投诉极具增加,苹果公司的名誉犹如悬在悬崖边,岌岌可危。如果苹果公司不能及时处理,那么就很难在中国市场发展。

  但是业界的律师却认为,在法律上来说,苹果公司没有义务为从经销商处购买Ipad的消费者补差价。这是一个双方自愿的买卖合同关系,买卖达成后,卖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双方买卖前有协议,卖家也要履行协议。但现在的问题是,苹果没有做出承诺或者协议。” 

  但是笔者认为苹果公司这种做法是对代销商的一种歧视,因为这对代销商而言,让他们蒙受 了巨大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不得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笔者认为消费者或代销商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起诉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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